很多企业往往以最简单的方法对待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如直接将会计报表上的销售收入乘以5‰后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比较,取其小者作为税前扣除的限额,这不仅暴露了相关企业没有了解和掌握税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使得企业不能充分利用好税收政策。为此,笔者对企业应该如何正确确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提基数的问题分析如下。
2015年已经毫无疑问地成为了中国的互联网+之年,也是所有企业在互联网化转型中面临更大的管理模式、商业模式、运营手段的变革之年。而所有变革最终都体现在O2O这一互联网时代最具典型意义的交易模式当中。不管是B2C、B2B还是C2M等无不呈现在由O2O构成的线上线下翻飞、缤彩纷呈的互联网交易画卷当中。